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外贸回稳向好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外贸八条"),2017年继续鼓励福建省企业积极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展会扶持的对象、标准
申请单位除应具有经营实体的办公场所、办公人员,贸易背景和贸易数据真实,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2017年起对上一年度贸易额符合外贸八条规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继续执行“第一个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减半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的政策,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参展时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参展当年和下一年度截止项目申报期之前符合条件后予以补助。
(二)对贸易额大且同比增长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按照外贸八条规定,对上一年度贸易额分两档予以支持:第一档实行前两个展位费全额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70万元;第二档实行前三个展位费全额补助,从第四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对福建省外贸企业2017年度参加金砖四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南非)境内举办的展会加大扶持力度。一是贸易额实绩要求减按75%执行;二是对企业参展展位补助按最高上限即“前三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从第四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展位数量及价格认定
企业参展的实际展位数由展方或组展单位提供的展位面积确认函、付给展方或组展单位的银行付款单、发票以及参展的展位照片、视频等因素综合认定。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界定,对非标的展位,按标准展位予以折算。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展位,对于展品数量明显稀少或品类明显不相符的展位,不予以认定。
展位的价格参考各参展单位申请同一展会项目的平均报价,就低不就高。对于部分展位价格明显超过上年度或同地区价格水平的,按核定后的价格认定。对于自办展及独家代理的展会,展位的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会举办地同行业展会的价格水平。单一标准展位支持的上限为5万,每家企业累计获取年度展位费补助的上限,按贸易额分档划分。
3申报程序
1.在线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能重复注册)
2.企业质资审核
3.网上申报
4.申报材料递交
5.提交相关部门审核
4申报材料
12016年贸易额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营出口企业贸易额以海关系统数据为准,可无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
委托出口需提供与代理出口企业的合同以及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2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
网上提交后打印,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
3招展通知书、展位确认书
需由展方或组展单位盖章。
4银行付款回单、发票
5展位相片、展位视频
6参展人员信息
项目单位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首页和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及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一式*份递交各设区市商务部门(视地区而定,详情可咨询新天财务部)。
5申报时间
2017年上半年项目请各设区市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2017年下半年的项目与2018年上半年的项目作为一个申报年度,按照2018年申报通知执行。